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电气学院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补充条例》的通知

2014-09-12阅读

校电气〔2014〕5号

各系:

    为了激励我院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做好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工作,加强并规范我院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使我院推荐推免生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我院在认真执行《福州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福大研[2014]44号)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电气学院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补充条例》,请遵照执行。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14年9月11日

 

 

主题词:研究生  推免   补充条例

抄送:院领导、各系
电气学院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发

电气学院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补充条例

    针对福州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福州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福大研[2014]44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条例,以完善电气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

第一条   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的认定

凡属以下条件之一,且经电气学院推免生综合能力考核小组成员的面谈质询认定通过者:

(一)获奖:省级竞赛一等奖、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

(二)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EI期刊论文;

(三)专利: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第二条   综合能力成绩

     综合能力成绩(注:15分)=笔试成绩(10分)+面试成绩(5分)。其中,笔试包括《电路》(占40%)、《电机学》(占30%)、《电力电子技术》(占30%),上述笔试课程的教材详见2014级电气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章程;面试成绩由学院综合能力考核小组成员(5-7名)按福大研[2014]44号的要求进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负责解释。此前我院制订的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