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新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2021-06-22阅读

发布时间:20150902  

福大人〔20083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若干意见》(福大政〔200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教师助教制度,帮助新入校的教师过好教学关,提高师资队伍教学水平,保障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教师助教制度指新入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培训、通过课堂教学关考核、完成其他辅助教学任务,并通过主讲教师认定取得任课资格的工作做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新入校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或者学校及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

第三章助教工作要求

第四条新教师助教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1、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主办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培训。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研讨、观摩活动和科研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

3、完成至少1年的助课工作,即在导师指导下,承担拟开课程有关教学辅助环节的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课、指导实验等),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4、承担部分课时的试讲,试讲课时不超过4课时(含教学过关考核课时)。新教师试讲课时不计为教学工作量。

5、至少全程跟听导师或学院指定教师的一门课程,做好听课笔记。

6、协助完成导师交给的其它教学工作任务并及时进行助教工作小结。

7、在助教期结束时,应提交拟开课程的讲稿、习题解、实验报告等开课前教学准备的基本教学资料。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建立《新上岗教师助教工作本》。新教师应按助教工作的要求,记录助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新教师应全过程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师资研究和培训中心组织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培训,并达到要求。

第七条实行导师制。新教师助教工作期间,学院应为新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和学术水平兼备的指导教师,对新教师教学技能等进行全面、系统指导,并由导师对新教师助课期间完成教学辅助环节的情况作出鉴定,写入《新上岗教师助教工作本》。

第八条学院组织对新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考核。新教师在助教期结束时要对自己的助教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工作小结、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由教师所在学院组织进行考核,写出学院考核意见,报校教务处师资研究与培训中心。

第九条学校组织对新教师进行课堂授课达标考核。新教师经过一学期的助教工作,并完成了学校组织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集中培训后,就可以向学校申请课堂授课达标考核。由学校师资研究与培训中心统一安排,组织新教师进行试讲,并聘请有关专家对新教师的课堂授课情况进行现场考评,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学校人事处组织对新教师进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学校成立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院的考核意见和课堂授课达标考核意见,对新教师一年来的助教工作进行全面的评议,合格者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并发放《福州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证书》。对暂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待下一轮重新考核。两年之内经过三次考核均未合格的教师,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必须转到其他岗位或不再聘用。

第十一条各学院不得安排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新教师承担课堂授课的教学任务。人事和教务部门在安排新学期教学工作时,应对任课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上课,一经查出,一律取消该教师的授课安排;对课堂授课达标考核通过者,经学院同意后可以先参加新学期排课,于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必须取得任课资格。学院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新教师授课的,应事先报学校人事和教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排课。

第十二条新教师在助课期间无课程授课的工作量要求,并有权拒绝承担课程讲授任务。学校认可助课任务为职称评定中要求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