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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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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开展教学督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负责全面督导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和推进教学改革与发展,不断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人数按学院专业数配备,每个专业不少于1名。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组长、副组长在教学督导员中遴选产生。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从退休或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推荐产生,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师风行为规范,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2.关心学院发展,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为人公正、责任心强,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威望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3.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三年,聘期期满后可连聘连任。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解聘申请,经批准可予以解聘;缺席集体活动超过半数以上视为自动离任。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合继续担任教学督导员工作的,学院可提前解聘。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科教学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应加强与校教学督导组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互联互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教学督导实行督导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督导组日常工作。

(一)教学督导组组长主要职责

1. 组长负责全面主持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

2. 根据本年度学校教学工作要求、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和督导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撰写督导工作总结。

3. 组织召开学院督导组工作例会,每学期的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各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例会:学期初召开工作部署会,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学期中召开工作交流会,交流督导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总结学期督导工作及成效等。

4. 及时汇总教学督导员工作小结,定期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情况。

5. 完成学校及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主要职责

1.随堂听课。系统地参与教学一线的听课活动,深入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内容、方法以及课程思政的融入情况。评估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成效,及时向教师提供改进建议,并及时将听课信息及检查结果反馈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员应每学期至少完成六次听课任务。

2.教学检查。参与学院人才培养关键环节的质量监控,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秩序、考试秩序的检查,教学档案材料的抽查,教学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估,形成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

3.参加工作例会。积极参与教学督导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院和督导组布置的工作任务。

4.教学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和技能的咨询服务,助力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并对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进行有效的“诊断”和辅导。

5.参与专业建设。参与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评估、专业认证、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以及教学评奖等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论证和评选服务。

6.其他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学院委托的教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应在每学期的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各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例会,以讨论督导工作的重点议题,交流工作进展,并及时进行总结。在必要时,组长有权召集临时会议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教室、实验室或线上课堂进行听课,及时做好听课记录,与任课教师交流教学效果,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依据《福州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表》,从价值引领、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五个维度对教师授课质量进行初步评定。教师授课质量的最终评价成绩由教学督导组在例会中讨论决定,并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等评价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根据督导需要查阅教师教学材料,调阅教学文件、教案大纲、教材、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资料档案,并可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为督导组成员提供便利和必要条件。对于督导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科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诉意见,但严禁对教学督导员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需定期将《福州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表》及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存档,编印教学工作督导简报,及时向学院反映教学动态和进展。

第五章  督导经费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组工作情况,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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